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起诉意味着当事人不会被送上法庭审判,是刑事辩护的重要目标之一。

一、法定不起诉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如情节显著轻微、已过追诉时效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酌定不起诉

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自首、立功、刑事和解、退赃退赔等情节,是争取酌定不起诉的重要基础。

三、存疑不起诉

经过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要求辩护人围绕证据链的完整性、合法性展开充分论证。

律师提示

不起诉辩护的窗口期有限。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应尽快委托律师全面阅卷,及时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必要时申请退回补充侦查,才能最大限度争取不起诉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