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远诉黄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终审判决,黄某须支付 404.6 万元。判决生效后,黄某通过他人转账、他人代收款项,以及将购买的房产、车辆登记在他人名下等方式隐藏财产,未向法院如实报告财产状况,经司法拘留后仍不履行,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执行法院遂将案件线索移送至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立案侦查。

律师辩护

丁俊超律师在侦查阶段第一时间提交取保候审申请及不予批准逮捕意见,并在 30 日内推动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全面阅卷,辩护人组织当事人家属与民事案件申请执行人积极协商和解,推动家属提交履行计划书,以实际行动展现履行诚意;同时向检察院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及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围绕当事人已有履行意愿与实际行动、案件本质系民事执行纠纷转化等角度,论证其行为不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案件结果

检察院最终未将案件移送法院起诉,当事人成功免于刑事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