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1 月,吴某江应张某之约,携带约 150 公斤鸦片膏运至 P 市意图交易,联系买家未果而留下约 10 公斤作为样品。同年 3 月,余某华等人从吴某江处赊购约 10 公斤鸦片膏带至 Z 市,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鉴定,查获的涉案物品检出吗啡、可待因等成分,但有效毒品含量极低(达到百万分之一量级)。公诉机关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对吴某江等人提起公诉,认为涉案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建议对吴某江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律师辩护

丁俊超律师从三个层面展开辩护:第一,关于毒品属性,本案查获物品中吗啡、可待因等有效成分含量极低,部分检材甚至低于仪器最低定量限,无法产生药理作用,不具备成瘾性、滥用性及社会管理秩序侵害性等刑法意义上「毒品」的本质属性;第二,关于犯罪形态,即便被告人主观上误认该物质为毒品,其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在客观上不具法益侵害可能性,属于「对象不能犯」中的绝对不能,依法应认定为犯罪未遂;第三,关于量刑原则适用,即便认定构成犯罪,在涉案物品有效成分含量极低这一特殊情况下,机械按照物理重量折算毒品数量并适用相应量刑幅度,将导致刑罚与行为的实质社会危害性严重失衡,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基本原则。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对吴某江量刑,从无期徒刑降为有期徒刑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