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兴与求职者范某签订服务协议,承诺通过中介服务帮助其入职烟草公司,并收取 34 万元服务费。后范某产生质疑并要求终止协议,汪某兴已将服务费用于日常运营及个人资金周转,虽先行退还 1 万元但仍无法全额退款。范某提出刑事控告,公安机关随即立案侦查并对汪某兴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律师辩护

丁俊超律师接受委托后细致阅卷,发现存疑事实,并两次提出退回补充侦查申请。经过证据梳理,辩护人发现汪某兴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客观上有积极履约行为,虽「借口」拖延退款,但事出有因,并非骗取对方财产,不属于诈骗罪中「拒不返还」的情形。

同时,辩护人通过证据分析和法理论证,指出「合同未履行完毕即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惯性认知误区,强调民事履约瑕疵与刑事诈骗的本质差异,与检察机关达成了「拖延退款不等于诈骗」的法律共识。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最终对汪某兴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成功摘掉「犯罪嫌疑人」的帽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