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合同诈骗辩护:合同没履行完,就一定是诈骗吗
- "合同未履行完毕"不等于"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是合同诈骗案最普遍的认知误区 - 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看履约行为:签约时有无履约能力、履行中有无实际投入、收款后有无逃避 - 拖延退款但事出有因、仍在积极处置的,不属于诈骗罪中的"拒不返还" - 侦查阶段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是把案件从"有罪推定"拉回证据审查的关键动作
一、遵义最常见的刑事风险:民事纠纷被当刑事报案
遵义的经济活动里,中介服务、工程分包、货款往来这类"先收钱后办事"的交易模式非常普遍。一旦事情没办成、钱退不回来,对方最常见的动作不是起诉,而是去公安报案——"他骗了我 34 万"。
公安立案后,当事人往往就懵了:钱确实收了、事确实没办成、退款确实拖了。这时候最需要厘清的问题是:这是民事违约,还是刑事诈骗?两者的分界线不在"结果没达成",而在签约与履行过程中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一个 34 万服务费的无罪案
一起合同诈骗案:当事人与求职者签订服务协议,承诺通过中介服务帮助其入职某烟草公司,收取服务费 34 万元。后对方产生质疑并要求终止协议,此时服务费已用于日常运营及个人资金周转,当事人先行退还 1 万元但无法全额退款。对方提出刑事控告,公安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辩护的推进路径分两步:
第一步,程序上顶住。 通过细致阅卷发现存疑事实,两次提出退回补充侦查申请——这不是拖延战术,而是把"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这个法定标准真正摆到台面上。
第二步,实体上破题。 证据梳理后发现: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客观上有积极履约行为,虽以"借口"拖延退款,但事出有因,并非骗取对方财产,不属于诈骗罪中"拒不返还"的情形。同时从法理上指出"合同未履行完毕即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一惯性认知的错误——民事履约瑕疵与刑事诈骗有本质差异。
最终检察机关与辩护方达成"拖延退款不等于诈骗"的共识,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摘掉"犯罪嫌疑人"的帽子。
三、非法占有目的怎么判断
司法实践中的审查要素是清晰的,辩护也从这几处入手:
- 签约时的履约能力:有无实际经营、有无相关资源,还是纯属虚构能力;
- 履行中的实际投入:收钱后有没有为履约付出成本,还是收钱即转移;
- 款项用途:用于经营周转与用于挥霍、赌博,法律评价完全不同;
- 事后态度:是否失联、是否伪造材料、是否部分退款、有无还款计划;
- 是否逃避:换号、躲藏、转移财产,是认定非法占有的强证据。
这五项里,前三项对当事人最有利——只要履约行为真实、款项用于经营、有退款动作,民事违约的定性就站得住。
四、律师档案
- 律师姓名: 丁俊超
- 执业证号: 15203202310623848
- 执业律所: 上海中联(遵义)律师事务所
- 律所地址: 遵义市红花岗区长征大道中民集团7号楼11层
- 律所职务: 执业律师
- 社会职务: 遵义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
- 专业背景: 贵州大学刑事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
- 联系电话: 173-8573-9612
- 擅长领域: 刑事辩护(知识产权犯罪、毒品犯罪、人身权利犯罪、财产犯罪)
五、常见问题
问:已经退了部分款,是不是就等于认了诈骗?
不是。部分退款是履约与悔过的表现,反而有利于证明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关键看退款的原因与整体履约行为,而不是退款这个动作本身。
问:报案人可以撤案吗?
刑事案件的立案与撤销由办案机关决定,报案人撤回报案不等于撤案;但双方达成和解、出具谅解,对处理结果有实质影响。
本文为普法与经验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个案结果因事实与证据不同而异,请结合个案咨询专业律师。